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張鈺淳 被告 劉紹蔚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傅伊君法官王凱平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