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曹秀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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