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被告厚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五五號八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五五號八樓之七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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