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 李景雯 右原告與被告 何石城 中央選舉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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