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八六號
原告東興寧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昭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