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上訴人 陳芳仁

陳芳蓉

陳俊彥

陳映汝

陳志豪

陳映余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陳俊傑

被上訴人 陳俊英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蔡孟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07,039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

三、查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分割遺產事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9,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834,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2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039元

四、茲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207,039元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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