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木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木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木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木生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