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03號聲請人 許玲娟 聲請人 許玲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許秋彬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秋彬於民國108年4月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許秋彬於民國108年4月3日死亡,無配偶及子女,父 許榮寶 已歿,母 彭麗珠 於同年月6日死亡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查被繼承人許秋彬死亡時其母彭麗珠尚生存,經查彭麗珠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此有本院民事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則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其等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合法繼承人,聲請人所為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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