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 蔡淑貞 相對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107年11月22日之消費借貸債務,清償日期為108年2月21日,因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故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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