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TIFFANY」商標之飾品參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乙○○均明知「TIFFANY」等商標圖樣,乃美商第凡內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詎其等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竟分別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意,先由甲○○接續自民國95年7月間某日起至96年7月間某日止,利用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向共同經營「浪漫金飾」網站(網址http://www.lm925.com)之乙○○及 陳俊宏 (本院另案判處拘役30日確定)聯絡,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使用上開仿冒商標之項鍊、手環、鑰匙圈等商品,並匯款至乙○○所開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陳俊宏以郵寄之方式將訂購之物品寄予甲○○。待甲○○收到貨物後,再接續自95年7月間某日起至96年
9月13日止,在臺北縣○○鎮○○街○巷○○號住處內,利用「銀色飾代」網站(網址http://tiffany.webdiy.com.tw),公開刊登拍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讓不特定上網瀏覽之顧客相互競標,待顧客得標,將款項匯入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以郵寄方式將拍得之仿冒商品交予各得標顧客。嗣於96年7月10日,第凡內公司派員上網搜尋,察覺有異,以505元之價格標得上開仿冒之「TIFFANY」飾品3件,並經確認係仿冒商品後乃報警處理,經警於96年9月13日通知甲○○到案,始供出上情。案經第凡內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書。
㈣、扣案仿冒「TIFFANY」商標之飾品3件。
㈤、「銀色飾代」網站列印資料、雅虎奇摩網站暨電子郵件列印資料、雅虎奇摩帳號申請人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IP申請人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在卷。
三、核被告甲○○2人所為,各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乙○○與陳俊宏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聲請人漏未認定為共同正犯,應予補充。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故被告2人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屬「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2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仿冒「TIFFANY」商標之飾品3件,係被告2人犯本件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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