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6號抗告人 呂家瑋 上列抗告人與 呂順儒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112年度訴字第496號命其為 呂順隆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呂家瑋已聲明拋棄繼承,無法承受訴訟,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原告呂順隆於民國113年7月4日死亡,本院前查明其配偶 林素瓊 及第一順位繼承人 呂文傑 、呂家瑋均無聲明拋棄繼承,然僅林素瓊、呂文傑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呂家瑋及被告未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以裁定命呂家瑋為呂順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呂家瑋嗣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13年10月28日備查,有本院公告附卷可參,足認呂家瑋溯及於繼承開始時非呂順隆之繼承人,無從承受本件訴訟。原裁定命呂家瑋為呂順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自為廢棄,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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