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信波 法定代理人 李月香 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秀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7,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