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廷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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