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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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財仁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631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財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洪財仁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31日│100年7月27日│100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929號│偵字第20907號│偵字第20907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0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最後││第2624號│第531號│第531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9日│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624號│第531號│第531號││├────┼────────┼────────┼────────┤││判決│100年10月11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310號定應執││備註│執字第12215號│行刑1年。│└────────┴────────┴─────────────────┘(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