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順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順裕因搶奪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順裕因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搶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清源附表:受刑人何順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9日下午│101年1月1日凌晨1││││3時許│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520號│偵字第51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63│101年度易字第│││││號│10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63│101年度易字第│││││號│104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5月21日│101年6月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10號│執字第6711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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