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 林秀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麗娟┌──────────────────────────────────────────────┐│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陶醴春風匯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100年4月1日│57,000元│BE0000000│││││雅分行│││││├──┼─────────┼─────────┼──────┼──────┼──────┼──┤│002│陶醴春風匯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100年7月1日│57,000元│BE0000000│││││雅分行│││││├──┼─────────┼─────────┼──────┼──────┼──────┼──┤│003│陶醴春風匯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100年10月1日│57,000元│BE0000000│││││雅分行│││││├──┼─────────┼─────────┼──────┼──────┼──────┼──┤│004│陶醴春風匯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101年1月1日│57,000元│BE0000000│││││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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