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9號聲請人 林柏安 相對人 陳美婍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查所提出如附表編號005之本票,其到期日載為民國99年2月30日,惟該月份實際未有該日,依當事人真意,應係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並自該日起算利息,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2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8年9月23日│20,000元│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No646259│├──┼───────┼────┼───────┼──────┼────┤│002│98年9月23日│20,000元│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No646260│├──┼───────┼────┼───────┼──────┼────┤│003│98年9月23日│20,000元│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No646261│├──┼───────┼────┼───────┼──────┼────┤│004│98年9月23日│20,000元│99年1月30日│99年1月30日│No646262│├──┼───────┼────┼───────┼──────┼────┤│005│98年9月23日│20,000元│99年2月28日│99年2月28日│No646263│├──┼───────┼────┼───────┼──────┼────┤│006│98年9月23日│20,000元│99年3月30日│99年3月30日│No646264│├──┼───────┼────┼───────┼──────┼────┤│007│98年9月23日│20,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No646265│├──┼───────┼────┼───────┼──────┼────┤│008│98年9月23日│20,000元│99年5月30日│99年5月30日│No646266│├──┼───────┼────┼───────┼──────┼────┤│009│98年9月23日│20,000元│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No646267│├──┼───────┼────┼───────┼──────┼────┤│010│98年9月23日│20,000元│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No646268│├──┼───────┼────┼───────┼──────┼────┤│011│98年9月23日│20,000元│99年8月30日│99年8月30日│No646269│├──┼───────┼────┼───────┼──────┼────┤│012│98年9月23日│20,000元│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No646270│├──┼───────┼────┼───────┼──────┼────┤│013│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3月30日│99年3月30日│No467136│├──┼───────┼────┼───────┼──────┼────┤│014│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No467137│├──┼───────┼────┼───────┼──────┼────┤│015│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5月30日│99年5月30日│No467138│├──┼───────┼────┼───────┼──────┼────┤│016│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No467139│├──┼───────┼────┼───────┼──────┼────┤│017│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No467140│├──┼───────┼────┼───────┼──────┼────┤│018│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8月30日│99年8月30日│No467141│├──┼───────┼────┼───────┼──────┼────┤│019│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No467142│├──┼───────┼────┼───────┼──────┼────┤│020│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10月30日│99年10月30日│No467143│├──┼───────┼────┼───────┼──────┼────┤│021│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No467144│├──┼───────┼────┼───────┼──────┼────┤│022│98年12月30日│10,000元│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No46714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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