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藥事法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7年4月間某日│97年4月間某日│97年4月間某日│97年4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145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98年10月15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99年1月13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備註│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7年5月1日│97年5月2日│97年5月2日│97年5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20號│97年度毒偵字第2468號││97年度偵字第1145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桃簡字第812號│97年度審訴字第1496號│同左│98年度訴字第237號││實├──┼───────────┼───────────┼───────────┼───────────┤│審│判決│98年4月30日│97年7月31日│同左│98年3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同上││決├──┼───────────┼───────────┼───────────┼───────────┤││確定│98年5月25日│97年8月25日│同左│98年4月20日│││日期│││││├─┴──┼───────────┴───────────┴───────────┴───────────┤│備註│編號六、七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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