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王江城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被告 王江福
王政諺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追加被告 王林美玲
王 朱春美
王韋蓁 追加被告兼前列 王朱春美 、王韋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江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 司家調 字第1020號遺產分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包含判決、撤回及和解),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未保存登記房屋(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000號,下稱系爭房屋)。惟查,系爭房屋為被繼承人 王吳老丹 之遺產,而王吳老丹之繼承人即被告王政諺訴請其他繼承人即原告王江城及被告王江福、王韋蓁,訴外人 王月色 分割被繼承人王吳老丹之遺產,現由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1020號遺產分割事件審理中,此有被告提出之本院家事法庭通知在卷可稽。為此,本院審酌系爭系爭房屋為被繼承人王吳老丹之遺產且尚在分割遺產訴訟中,而為避免系爭房屋於上開遺產分割案件後,系爭房屋所有人與本件系爭土地分割後,其座落部分土地之所有人為不同人,進而影響系爭土地、房屋之一體使用,並兼顧訴訟經濟,是認本案訴訟結果,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