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建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nutivahempoil」壹瓶(含瓶子壹個,淨重貳佰壹拾柒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建蓉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6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檢品1瓶,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因罪嫌不足,經桃園地檢署以107年度偵字第26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nutivahempoil」1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淨重217.9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107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849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瓶子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