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懿心 被告 謝存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薪資損失、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鄧鈞豪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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