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706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當事人與長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所載,從形式上觀察,無庸調查,即可認定顯無理由者而言。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間,向被告長榮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急難救助、馬上關懷未果,原告已將個人資料交給被告,但遭被告通知申請未過,就此提起本件訴訟,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億元。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難認被告有何行為不法,核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有間,在法律上顯然無法獲得勝訴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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