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吳宗樺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蓮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