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 洪靜 如被告 李力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提出異議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院遂於民國109年4月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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