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范煥埼 被告 張珈瑄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字第70號(原109年度易字第1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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