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 呂枰汭 法定代理人 張瑞美 被告 吳雅萍
呂朋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或調解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