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40號
原   告  張壬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輝陳源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2項:被告應返還原告車號00-0000號車輛。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車號00-
0000號車輛之交易價額並補繳該部分不足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查報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