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原告仁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洪春蕊

被告 黃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96元(計算式:40,000元+94,896元=134,8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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