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郭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471元,及其中新臺幣65,152元部分,自民國98年3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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