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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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榮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得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號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在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定執行刑之情形下,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院自不得就附表所示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綜觀全卷,並無受刑人曾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相關資料,是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受刑人若認此部分欲併合處罰,自可另行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一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毒偵字│高雄地檢102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16號│第61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審訴字第710號│102年審訴字第7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審訴字第710號│102年審訴字第710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527號│第6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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