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VANTOAN(中文名:阮文全,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TO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VANTOAN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4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3月3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越南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