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3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會計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告 郭思琪
楊芝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 律師
李珮瑄 律師被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代表人 張振山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李智雯
王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會計師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12月1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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