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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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月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月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月蘭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7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7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