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乙○○
權法律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因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