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順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0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3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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