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12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同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在「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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