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7、8行「
96年9月21日晚間9時許」,更正為「96年9月20日12時許
」。
二、被告曾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95年1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