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