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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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賠償金額新台幣43700元,其請求細項
  按工資、零件及塗裝等費用分列各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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