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7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7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7943號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其利息起算日
及利率(如無約定利率,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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