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秉翰
唐 淑芳 即 蔡聰達 之繼承人 蔡佳 穎即蔡聰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 唐淑芳 、 蔡佳穎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聰達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秉翰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蔡秉翰、蔡聰達於民國96年1月16日,共同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6年1月16日至民國116年1月16日止,利息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
0.69%計為年利率2.8%,採浮動方式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蔡聰達於102年9月25日死亡,經查債務人唐淑芳
、蔡秉翰及蔡佳穎為其合法繼承人,依法自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嗣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6年1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秉翰、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77%│││1,108,872元│淑芳、蔡佳│1月16日起││││││穎││││└──┴──────┴─────┴──────┴──────┴───────┘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秉翰、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8,872元│淑芳、蔡佳│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