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賜富 (原名: 楊翔賀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孜 俞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聲請人自陳於95年間與債權人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並於105年10月毀諾,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第1頁所載,聲請人目前狀態仍為「履約中」,與聲請人自陳不符。爰請聲請人說明之,並陳報最新版本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供本院參酌。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膳食費、雜費、勞健保費等)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亦請一併陳報並詳附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是否有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如有,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並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陳報清算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資助者( 呂怡萱 、聲請人之母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如有其他資助者,請併同陳報。
九、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一一、聲請人應陳報債務形成之原因(例如失業、投資失敗、必要性支出增加等)。
一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