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373號原告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樑 被告 林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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