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衍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101年度執聲字第2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衍合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易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所處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衍合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處分6月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將受刑人送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執行禁戒處分,迄今已2月在案,茲據該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腦部有多重病變,建議後續至神經內科追蹤治療並結束禁戒處分,而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張衍合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處分6月確定,有卷附判決書1份可稽。而受刑人於101年7月17日進入慈惠醫院接受禁戒處分,該醫院於101年9月21日診斷後認受刑人入院時意識清楚,情緒平穩,但認知功能及記憶差,言談只能部分切題,大多答非所問,語意鬆散,難以溝通,併有步態不穩,運動協調功能障礙,多項神經學檢查異常,及有數次癲癇發作,故懷疑受刑人有腦部病變,因此分別於101年8月14日及同年月27日由該醫院工作人員陪同至國軍802醫院神經內科就診,腦部電腦斷層影像顯示受刑人腦部有多重病變,與臨床症狀相符。因受刑人腦部病變已對其導致不可預知之身體危險(如癲癇再發作而造成頭部外傷),並影響其認知功能,難以對其做戒酒動機治療,建議優先治療其腦部病變問題。受刑人於101年9月20日復因多次癲癇而由慈惠醫院急診送至國軍802醫院就醫,經國軍802醫院評估需住院治療,已於同日晚間11時許辦理住院。基於慈惠醫院為精神專科醫院及受刑人生命安全之理由,建議受刑人在慈惠醫院之禁戒處分予以結案,並由相關單位協助處理其潛在身體問題等情,有慈惠醫院101年9月24日101附慈社字第1012583號函暨禁戒個案結案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足見受刑人已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