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得正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內應更正補充「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漏未記載上訴之規定,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書逸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