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富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281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彭彥融 告訴被告蕭富郎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13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