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一一號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參仟
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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