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八六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李昭融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劉春美
附表:
編號付款人票號面額(新台幣)發票日發票人
一 彰化商業 CF一三五四  三萬七千八百元 九十四年一丁○○
銀行新莊分行九七七月三十日
二 同右CF一三五四同右九十五年一同右
九七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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