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78號原告甲○○
丙○○乙○○丁○○
一、原告4人與被告三宅博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11
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4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原告4人應各繳納17,335元)。
二、另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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