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交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93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3月2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洪培睿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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